qianlong
发表于 2011-5-20 15:17:14
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没有网民气愤?有这么判的吗?免于刑事处罚
上海袭警案的犯人难道没有心境障碍吗?你知道在这之前有多少神经犯人因为杀人而被处决
Macheda
发表于 2011-5-20 15:20:09
qianlong 发表于 2011-5-20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 ...
发现你总爱把不同性质的事情混为一谈。。
打个比方说,你老婆或者姐妹女儿在工作中,被几个流氓非礼,防卫过程中杀掉其中一人,你怎么看?
是该杀还是杀错了?
xie25101431
发表于 2011-5-20 15:29:03
qianlong 发表于 2011-5-20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 ...
这么判是最好的,直接说无罪,得罪了XXX,判有罪带多少刑期,公众又交代不了,只有有罪,弄个心理障碍,都不得罪
药家鑫这个太恶劣了,而且影响太大,没办法的事
chris99z
发表于 2011-5-20 15:30:37
逻辑出问题了,回家好好想想再说~~~
蜡烛
发表于 2011-5-20 15:32:34
严格意义上,药家鑫属于突发事件的故意杀人,不是蓄意谋杀,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一级谋杀! 我觉得罪不当死,只不过行为太恶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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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谁说的?
不是蓄意杀人就可以活命?随意捅两个人……不是蓄意的……不死?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1-5-20 15:36:17
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非要放一起说。。
药家鑫不该死?毋庸置疑的故意杀人。。
邓玉娇呢?当时受到不法侵害,防卫过当。。
我是剪剪双眸
发表于 2011-5-20 15:45:06
qianlong 发表于 2011-5-20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 ...
彻底无语了。。。
杀人的是你老婆不知道你会怎么说
niaoren65
发表于 2011-5-20 15:51:43
兰州改吃药了。。。。。。。。。。
xioye
发表于 2011-5-20 16:12:57
严格意义上,药家鑫属于突发事件的故意杀人,不是蓄意谋杀,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一级谋杀! 我觉得罪不当死,只不过行为太恶劣了
我勒格去 这个不是谋杀 还要怎么样? 一定要计划周详 像《越狱》里那样设计好方案然后再去干才叫“谋"么?
ResundXu
发表于 2011-5-20 16:23:06
楼主有问题,死的是你家人,你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