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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11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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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3: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消息
  多项规定凸显人权保障
  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强制措施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在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保障人权”,
  成为修法“第一条”
  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第一条。
  王兆国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如实回答”,
  但不得“自证有罪”
  王兆国说,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比如,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刑事诉讼法》中第93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
  “秘密逮捕”,
  范围受严格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律师介入,
  提前至侦查阶段
  修正案草案将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从嫌疑人失去自由的第一天开始,律师就可以辩护人的角色,介入到刑事司法活动当中。
  王兆国说,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技术侦查,
  从“幕后”走向“台前”
  王兆国说,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死刑复核,
  最高检可“提意见”
  王兆国介绍,关于审判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
  轻罪记录可封存
  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王兆国说,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综合新华网、中国网、中新网


最显眼的今天下午审核  这TM要通过了就操他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3: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ohu.com/20120308/n337117933.shtml  哦对 链接
搜狐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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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3: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抓到嫌疑人也不能打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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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4: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感觉是在给“双规”开后门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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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4: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诉案修正案的通过。。。效果就相当于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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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4: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jasonsmith 发表于 2012-3-12 14:27
刑诉案修正案的通过。。。效果就相当于这张图。。。

这玩意不是说今下午审核么
听说一帮人反对

反正民意上讲看得懂红字的那些都知道这鸡巴玩意通过了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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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5: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讲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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