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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宣判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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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是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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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1: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讯 今天(4月22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表于 2011-4-22 11: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家鑫撞人刺死伤者一审被判处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2日11:24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 (记者 史竞男、崔清新)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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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立即执行!!!这几个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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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不解,立即执行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有人立即执行,有人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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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两位

现在没有立即执行了。。。死刑都要最高法院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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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还有下一轮了,这一轮怎么判都无所谓是吧,完全就是忽悠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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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什么时候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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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怎么好立即执行。。还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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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即执行,是不是厅警掏出枪,嘣一声就把他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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