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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王圣门”的法律思考-------不怕不可能完成的签约,就怕猪一样的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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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03: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的转会制度相当怪异,按现行转会制度,当仅有大连与武汉达成双方协议时就被认定为转会完成。那就是说,当大连与武汉达成协议时,转会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这显然是不和逻辑与常理的。
    众所周知,转会活动是一个多方民事法律活动,大连与武汉的双方协议最多也只能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合同,即一个以王圣与武汉签约为生效要件的转会合同。因此,在王圣本人签约前,合同是成立而不生效的。
    现在的情况是武汉已经把300万的转会费打到大连帐户下,王圣却不肯签约,而按足协现行的转会框架,武汉无权要求大连返还300万的转会费,这显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王圣不肯签约,使转会合同事实上没有生效,这样,大连所得的300万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武汉。
    而按足协现在的口风,让王圣本人承担这300万元,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首先,王与武汉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当王表明不愿意为武汉踢球时,王无须向武汉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也不十分充分。虽然王自己向大连提出转会,但王并没有要转会去武汉的相关意思表示,而是大连方面主动联系了武汉,与之签订了转会合同。随后王拒绝签约武汉的行为,是就自己劳动权利中的就业选择权的行使,也就是说,王没有法定义务与武汉签约。这样,王也就没有因为违反先合同义务,使武汉方面的期待利益受损,那么,王也无须向武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更没有侵权责任,那么王与武汉之间没有任何民事赔偿关系。本人认为,本案同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足协在制定转会制度时,没有考虑到其中的重大漏洞,而使现在武汉的权利无法得以维护。足协制定转会制度的不力,在对转会活动管理中的不作为,与武汉的本次损失有因果关系。
本案应让大连返还不当得利300万给武汉,因为大连取得利益是善意的,因此,无须承担武汉的其他损失。武汉的其他损失(如进行维权活动的必要支出),是由足协重大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这些损失应由足协承担。


“王圣门”新闻连接:http://sports.sohu.com/20080215/n255173656.shtml
发表于 2008-2-16 04: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球不好好踢  瞎鸡吧搞事最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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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09: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转会制度,很有问题,猪协用屁股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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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9: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整个足球运作模式都十分有问题,而转会模式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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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2 16: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猪协的那些猪对什么是足球,什么是法律根本就不懂,在那些猪眼中,猪协的规章制度是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的,中国猪球已经看不到希望了,不如大家都解散了该干吗干吗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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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3 17: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猪协,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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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04: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300万,是380万。我是武汉球迷。
05年现场目睹联赛3比2击败当时不可一世的鲁能(鲁能当时刚刚在亚冠上取得胜利)。
后来联赛杯半决赛客场点球大战淘汰鲁能,最终夺冠。让鲁能当年四大皆空。
不过武汉队经常出现排外现象,先后挤走马成,孙峰,杨鲲鹏等球员,导致内援都不愿意来。

这次王圣事件是武汉操作上不合理,足协规定不合理,也有林乐丰的功劳,他跟王圣私下谈好了,但是实德跟武汉签了合同,才有这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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