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萝 发表于 2013-5-5 02:34:30

政治小丑一个认真你就输了

golmh 发表于 2013-5-3 22:03:51

呵呵,香港的头头敢问上次的钱捐去哪里了吗?很明显是不敢的。

我转问查了字典看看“捐赠”是什么意思的,原来有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golmh 发表于 2013-5-3 22:04:24

今天香港通过一亿捐赠了。

yfskymh 发表于 2013-5-3 23:20:43

楼上的都别跑,顺丰快递到了

Think 发表于 2013-5-4 01:21:50

yicun 发表于 2013-5-1 23: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是满足大家可以自由说出自己观点的权利,没有什么所谓high点

流氓说的话就一定是错的?国家主席说 ...

没兴趣跟你讨论这个,爱咋咋地
按道理你们广东人应该明白香港人多点,可惜你没体现出来
除了喜欢香港歌之外

香港民主党都是群什么人别跟我装不知道
知少少系度扮晒鱼虾蟹?
呵呵
反正你在这论坛有类似言论也不是一两天了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没空试图说服你
对你,呵呵就够了

backham7 发表于 2013-5-2 18:27:45

小咀咀 发表于 2013-5-2 03: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香港何時每年有6000?

前两年的事,如果我没记错。。。只有原居民有,内地移过去的没

吴鸣世 发表于 2013-5-2 18:48:36

有点说法是很对,先把上次捐的钱用到哪里去了讲出来

蔡狼2号 发表于 2013-5-3 13:03:16

因为说的话很多都是国人想说的,只是没地方没办法说,到了那里可以吼着对领导说,就红了~

陈宫 发表于 2013-5-2 09:20:56

捐钱盖的学校最后被铲平了,谁还会上当?

Think 发表于 2013-5-1 23:39:31

小流氓一个,只是能满足各种人的high点所以就迅速火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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