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烛 发表于 2010-3-23 09:56:16

鸭梨啊鸭梨……

David442 发表于 2010-3-23 09:59:38

警察最后一看,才TMD只有7G,罚B的

gilzl 发表于 2010-3-23 10:05:39

。。。。。。。。。真没多少。。。。。。。。
ANATA 发表于 2010-3-23 11:47 http://fmfans.cpgl.net/images/common/back.gif


    意思是说这样都罚3000 我要罚10W了·····

zjy914 发表于 2010-3-23 10:07:08

我来帮你分担罚款吧

№帅又如何 发表于 2010-3-23 10:36:36

啊。。。。。。。。。。快看看最近这几天我们这谁不出现了?是不是已经进去了?

leeh14 发表于 2010-3-23 10:57:06

刻碟是王道...

dthfyyyy 发表于 2010-3-23 10:58:46

qwertypeterle 发表于 2010-3-23 13:09:51

我表示压力很大

batigoalzyh 发表于 2010-3-23 13:51:20

压力很大
我得清理下电脑了

wzzh2005 发表于 2010-3-23 14:08:12

今年1月份,“两高”针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出台司法解释,是否有罪取决于以牟利为目的和造成严重后果。

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一次偶然机会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久而久之,他开始自己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欣赏”。直到他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华西都市报》3月22日)

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根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过,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不再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晚制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浏览”、“查阅”淫秽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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