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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FANS新手预备队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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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3: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潇洒 于 2011-4-15 16:50 编辑

此规则仅适用于挑战者联赛。不适用于正式的联赛。

一,比赛用档
使用同期的FMFANS联赛正式比赛档。

二,参赛资格
希望参与联机比赛并报名了的新手玩家,和联赛中有空闲时间的助理教练。

三,比赛方式:
每个参与联赛的人员,每一轮选择的球队必须和之前所用过的任何队伍不一样,可以事先根据参赛者人数来制定,但是必须选择正式联赛中的球队。
开赛前组委会根据参赛者人数,随机安排参赛者赛程。最少必须有8人参赛。否则该届比赛取消
如果在同一轮中如果对阵双方希望选用同样的队伍,则在主客两回合的比赛里只能各使用一次,则在不能使用该球队的那一场,需要另选择球队参赛。
每回合比赛对阵双方进行主客场比赛,根据总比分判定胜负。总比分相同时,客场进球多的球队判胜。如果客场进球一样多,则在中立场地,加赛一场约加时+点球定胜负。

四,计分规则:
每回合基础得分:胜者得分2,负者不得分,
每回合附加得分:当你击败对手时,对方累积的总分的一半将计到你的分数里,对手的分数减半。
举例:对手现在累积分数为10分,那你击败对方除了得到2分的获胜积分外,还将额外得到5分的积分,这场胜利你将总共获得7分。

五,比赛时间
对阵的参赛者由组委在开赛前确定赛程时确定
每回合比赛的时间与正式比赛相同,参赛者可以在开赛前先将选好的队伍顺序排列好交予组委记录,也可以临时每一轮比赛前一天交予组委该轮希望执教的球队。组委会在每一轮开赛当天公布该轮的对阵的选择球队情况。

六、比赛设置,断线,及玩家义务:
见总规则第五条
http://fmfans.cpgl.net/thread-406475-1-1.html
凡是发约战帖的球队必须在规定比赛曰截止时间前24小时到论坛发贴留下自己的QQ号和在线时间,并及时用QQ通知组委会成员及比赛对手。在发过约战帖子后,对手仍然没有在规定正常比赛日出现并且没有任何理由和回复的,那么在正常比赛日结束时就算对手弃权,弃权的比赛算约战方3:0,若对手在约定时间出现,而约战方并未出现者,则组委有权延期该轮比赛。
双方都没有发贴约战、并且组委单密无回复的,在正常比赛日结束后,都按弃权处理。两队积分各减半。
注意:
01、约战的贴子要注明双方玩家QQ号和回合数。
02、请比赛双方互相协商好比赛时间,尽早完成比赛。
比赛选手不得故意拖延比赛或采取不合作态度,如果屡次被其他选手举报有类似情况,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八,特殊情况

在赛季进行过程中,如果有新人玩家想要中途参赛,必须要等到双数位(例如2位)玩家同期报名或者有人中途退出,才可加入比赛,积分从0开始计算。

九、联赛奖励

1、晋升助教:每届挑战者联赛中无弃权记录的头两名将直接晋升为超级或冠军所需助教队伍中;(此职位由组委安排);
2、晋升主教:该助教必须在任何超级或冠军级别的队伍中作为助教任职满一个赛季的,         
  【比赛场次数量为:常规联赛+杯赛等于或者超过6场(3轮)的,并根据平时在群里的活跃程度作为综合参考的依据】;
3、如有正式联赛球队主教跑路,则由该队现任助教直接晋升为该队主教,(另该队助教一职则由组委从
   挑战者联赛中选拔人选作为补充。(原则上一个队伍只能配置一个助教)
   该助教必须满足第二条:【比赛场次数量为:常规联赛+杯赛等于或者超过6场(3轮)的,并根据平时在群里的活跃程度作为综合参考的依据】才可晋升为该队主教;如未能达到要求,组委则从其他已满足该条件的助教中选拔接任。
   如原该队主教于赛季初或中期跑路,而助教还未能满足以上条件者,则该名助教可以直接晋升为该队主教,
   但只赋予其该赛季内比赛权,赋予交易权则需要等到下一个赛季才正式实施。
PS:跑路队伍将强制解散,队名交由组委处理,正式联赛将不承认该球队本赛季的所有交易和积分,以及之前累积的所有财政和成长,如果该赛季存在预备队联赛,则该跑路队伍没有接队一说。
  

备注:以上新规则执行期从第二届挑战者联赛开始实施;第一届挑战者联赛还是更改之前的规则执行,赛季末积分排前两名的直接于第七届联赛组队加入冠军联赛,另冠军第六届需要增加4个队伍名额,剩余2个组队名额则由现有常规联赛的队伍助教里面优先选拔。
                                                       此联赛的最终解释权归联机联赛组委会所有
                                           联机联赛组委会有随时更改该规定和取消此项赛事的权利                  
                                                           
发表于 2011-3-19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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